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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库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和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市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保持不变,具体比例如下。
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30%比例分成,旗县区不参与分成。市级登记权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20%、旗县区10%比例分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旗县区30%比例分成,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印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