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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包头市本级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通知
名  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包头市本级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通知
文  号: 包府办发〔2024〕104号
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4-00104
发布日期: 2024-10-01 15:20
成文日期: 2024-09-30 15:52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矿产
资料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0-01 15:20 文件下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缴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库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和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市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保持不变,具体比例如下。

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30%比例分成,旗县区不参与分成。市级登记权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20%、旗县区10%比例分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旗县区30%比例分成,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印发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包头市本级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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