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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高等、高职院校,驻包部队: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持续深入防范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有力有效应对重特大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2024年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处置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四)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灾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市、旗县级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旗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包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包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工作职责:
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
2.启动、调整或终止地震应急响应;
3.部署和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旗县级政府对受灾区进行紧急救援;
4.向自治区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政府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5.协调军队系统(现役、预备役、武警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6.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地震监测预警或震区灾情,发布地震应急工作指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见附件1。
(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市地震局副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1.协调推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贯彻落实关于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决策部署和市指挥部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要求;
2.统筹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对受灾旗县区进行紧急救援救助的部署,做好市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的服务保障;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受灾旗县区政府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
4.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5.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件,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活动;
6.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7.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指挥部专家组
根据地震灾区情况,市指挥部抽调地震、地质、工程、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地震灾区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任务是参与抗震救灾决策和应急处置,在紧急情况下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四)市指挥部灾情处置工作组
按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职能需要,市指挥部下设9个灾情处置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灾情损失收集评估组、抢险救援组、医疗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群众生活保障组、交通保障组、社会治安组、宣传与外事组。工作组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适时调整。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处置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五)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按照“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受灾旗县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地震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受灾旗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有关人员与受灾旗县区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收集、汇总和上报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3.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
4.指导、协调和帮助受灾旗县区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消毒和水质安全,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做好次生灾害的排查与监测预警工作,防范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
7.组织开展现场震情监视、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依法处置地震信息谣传、误传事件;
8.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发生后,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在旗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当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遭遇破坏导致无法正常运转时,由市指挥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临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指导受灾旗县区及时恢复本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调度辖区内基层组织及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
2.负责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及其他基层单位的灾情收集、核实、统计及上报工作;
3.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活动;
4.组织民众疏散及自救互救;
5.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安置、救灾救济物品发放;
6.负责向市指挥部提出援助请求;
7.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三、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Ⅸ度以上影响,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9级地震,周边地区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达到Ⅶ~Ⅷ度影响,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5.9级地震,密集地区发生5.5—6.4级地震,周边地区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Ⅴ~Ⅶ度影响,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3.5—4.9级地震,周边地区发生地震对本市造成地震烈度Ⅳ~Ⅴ度影响,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结合本市实际,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或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一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或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二级响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由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报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或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时,启动三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地震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赴地方指导协助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涉及两个以上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可由市指挥部协调指挥。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分级见附件3。
(三)响应启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震情、灾情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由总指挥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
(四)响应调整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害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实际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市指挥部确定后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五)一级响应
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2.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初判指标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报告自治区政府。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3.召开市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对策,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4.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按照震后应急响应行动清单(附件4)先行开展处置,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5.自治区政府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六)二级响应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应当迅速将震情和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2.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初判指标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受灾旗县区同时启动属地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3.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应急处置工作。召开市指挥部全体会议,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依据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对策,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市指挥部灾情处置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4.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向自治区政府提出支援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5.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旗县区,超出事发地旗县区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需要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的,按程序经市指挥部研判后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
(七)三级响应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受灾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组织领导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2.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初判指标启动三级应急响应,通过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介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3.受灾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根据灾区需求,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灾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震后应急响应行动清单见附件4。
(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流程
1.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地震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并协助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异常核实和综合分析研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的震情决定是否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2.震情速报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应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按有关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地震局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影响旗县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地震相关信息向市政府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地震局要快速评估地震灾害结果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各方力量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旗县区。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灾情信息。
4.启动响应
市指挥部根据震情报告,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救援救灾建议,调派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旗县区按照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市指挥部灾情处置工作组,根据应急响应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5.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和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和次生灾害处置工作,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6.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市指挥部及灾情处置工作组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特别是在道路、通信和电力“三断”情况下,应果断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利用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空中侦查和地面勘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运用综合监测手段和模拟系统快速评估灾区受灾情况。组织收集、汇总各地各行业灾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参与灾情收集工作,必要时可应用应急卫星、短波无线通信等方式收集灾情。对震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受损情况进行安全性应急评估;开展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为灾情研判工作提供信息支撑。组织专家开展灾害分析研判。
(2)人员排查搜救。组织、指导各地开展自救互救;及时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协调灾区及周边驻守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和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的供应,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及时开展群众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
(4)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和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以及火炉、木炭、取暖器等保暖物资,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应急交通运输。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清除路障、疏通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综合调配交通运力,保障救援救灾工作需要。
(6)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组织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和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对灾区饮用水、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组织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学检验和疫苗接种工作,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和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8)社会治安维护。依法从严打击盗窃、抢劫和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和监狱等重要场所加强警戒,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次生灾害防治。加强地震、气象、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等环境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及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措施,关闭关停受影响景区、厂矿和在建工程等,组织技术人员对水库、堤坝、闸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和输油气管道等开展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及时预报预警和应对处置,减轻或消除危害,必要时组织人员及时转移撤离。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组织专家开展发震构造研究,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人员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各界群团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应急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渠道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线上线下舆论动态,开展科普宣传,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恢复灾区正常市场供应,稳定灾区市场秩序;指导、帮助灾区有序稳妥地组织复学、复课、复工和复产。
(15)紧急征用管制。在紧急状况下,依法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紧急征用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对特定区域实行封闭管理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行临时管制措施,及时发布公告及有关补偿政策。
(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采取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各灾情处置工作组,根据应急响应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群众生活保障、灾情损失收集评估、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维护、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生产恢复等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九)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委宣传部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协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救灾行动。团市委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投身抗震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献血等活动,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
(十)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市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四、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一)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本市发生有感地震或外部地区地震严重影响本市后,市地震局迅速收集震情,组织震情趋势会商与研判,及时将会商结果上报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地震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通报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况派出现场工作队。市委宣传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适时发布地震信息。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二)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发生所在地政府要迅速澄清事实,尽快平息地震谣传,严防事态扩大。如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市地震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区域,指导和帮助当地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公安部门要严肃追查谣传来源,依法处理谣传散布者。
(三)邻市地震事件应急
在邻市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由我市受影响旗县区党委、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局迅速分析邻市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并迅速了解受影响区域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视情况提请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四)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地震应急期间,市地震局、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应急值守,部署地震监测、震情会商、抢险救援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五、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
受灾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工作。过渡性安置可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安置地点应选择在安全区域,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并加强食品卫生、疫病等方面的监测及防控。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大型机械、通信设备及其他救援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调查评估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地震发生机理、造成的损失、产生的影响、人员安置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局开展地震宏观烈度考察、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工作,提供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
(三)恢复重建
按照统筹规划、科学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明确各项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等多渠道筹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制定城市易地重建规划,应当科学选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
1.恢复重建规划
特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受灾旗县区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2.恢复重建实施
市、县两级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共青团组织和基层组织可以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二)指挥平台保障
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市应急管理局聘请地震、工程、危化、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及前兆信息监测、灾害预防、预警等方面技术、装备保障工作,完善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更新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
建立市、旗县区互联互通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装备,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三)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地震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文旅广电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通信管理办公室、疾控中心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通信、环保、物资储备、应急标志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商场、酒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
已有的应急避难场所,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管理,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四)应急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处置地震灾害需由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市、旗县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并视情况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五)基础设施保障
三大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委宣传部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确保地震发生后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包头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和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用电需求和灾区的电力供应。
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加强供水、供气、供暖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排查和抢修力量,确保地震发生后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市交通运输局、呼铁局包头车站、包头机场公司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健全应急保障机制。
(六)监督检查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地震局、市住建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依照相关检查制度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单位做好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七)预案体系保障
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政府预案、有关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社会基层组织预案、重大活动预案、专项预案六类。
市地震应急预案是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也是本级政府的地震应急方案,向上与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是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地震应急预案和旗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的应对地震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在旗县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旗县区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地震应急行动的方案,是旗县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分预案,应基于本部门机构的应急职能和本预案规定的地震应急职责,结合自身地震灾害特点制定的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是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地震应急职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地震灾害特点,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社会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是由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等社会基层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地震应急行动计划、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重大活动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是重大活动期间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行动方案,其特点是有明确的时段性,侧重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的构成及职责,安全保卫、避险方式、疏散路线、行动安排等。
专项地震应急预案是指承担医疗、卫生防疫、通信、供电、交通、应急物资、治安保障等职能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结合全市实际,牵头编制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通信保障及通信设施抢修、电力等能源设施保障及抢修、交通运输保障及抢修、市政设施抢排险、救灾救助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受灾区域车辆疏散及救援保障车辆交通引导、灾民转移和安置、火灾预防及抢排险、水灾及地质灾害预防及抢排险、地震灾害的工程排险和人员搜救,地震次生灾害和事故的预防和救援等全市专项地震应急行动计划、程序和应急保障措施。
上述应急体系中的预案之间,要相互衔接对应。
七、附则
(一)名词解释
1.震级:震级是衡量地震本身大小的量。
2.震源:地球内发生地震的地方。
3.震中:从震源向上垂直对应地面的地方。
4.震中距:从地面上某一点到达震中的距离。
5.震源深度:从震源到地面的垂直距离。
6.烈度: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动及其影响的强弱程度。
7.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
8.地震灾害事件: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地震事件。
9.震后应急期:《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规定,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10.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11.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12.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公众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教材及宣传材料;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宣传地震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相关培训。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地震重点监视的旗县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演练。非地震重点监视的旗县区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预案制定、修订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践,并根据《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后的预案重新办理评审、备案等各项程序。附件依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处置工作组工作职责
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4.震后应急响应行动清单
5.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1 |
市应急管理局 |
负责根据震情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救灾情况等信息;做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联络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做好市指挥部各项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援力量、装备,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物资的调运、发放;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协助做好新闻发布有关工作。 负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统计;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和指导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器材的储备工作。 |
2 |
市地震局 |
负责震情速报,组织专家分析震情趋势;组织宏观异常调查核实,开展地震烈度和地震影响调查、余震监测,为市指挥部应急指挥决策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跟踪、震情趋势判定、震情速报;参与市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向市指挥部报告震后趋势预测意见,提出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地震灾区灾害考察和损失调查评估,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新闻发布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评审。配合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当主城区或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企业等重要设施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与上级地震部门及时沟通,对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
3 |
市公安局 |
负责维护受灾区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安保;负责地震台站、监测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地震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对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品的单位进行监管。 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敛取不义之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对大量人员进入我市避难进行紧急处置。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4 |
市住建局 |
负责参加指导住宅、公共建筑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等;负责全市建筑设施抗震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负责指导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隐患,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负责组织灾后房屋的隐患排查;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城镇房屋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各种建筑险情。 负责承担地震应急救援各种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及相关信息提供工作;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建设,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保障新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要求,负责指导老旧房屋抗震加固;负责供热、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建设;负责推动农牧区农牧民自建房的地震安全工作。 |
5 |
包头军分区 |
负责参加抗震救灾军地联合指挥部工作,组织民兵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做好重大险情的工程抢险;负责搜寻、解救、转移、疏散受困人员;协助排除控制重要险情,防范处置次生灾害;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根据抗震救灾任务需求,负责请示上级协调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支援抗震救灾;配合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
6 |
武警包头支队 |
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对党政机关、军工单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公安机关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
7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负责组织实施地震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外部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搜救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及灾区的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清除消防安全隐患。 |
8 |
市委宣传部 |
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的宣传及应急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受灾旗县区、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的宣传工作,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 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媒体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完善应急广播电视传播体系;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
9 |
市委统战部 |
负责组织协调旗县区摸排民族乡村、宗教活动场所、民营企业、台资和侨资企业等统一战线各领域受灾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灾情信息。 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次生灾害隐患排查等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10 |
市委网信办 |
负责配合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网络宣传和信息发布;指导涉事部门及受灾旗县区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处理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 负责指导并配合涉事部门或受灾旗县区进行舆情的监测、预警及通报工作。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11 |
市发改委 |
负责组织和协调应急救灾物资的调用;负责组织协调受灾旗县区对本单位主管行业的灾损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协调抗震救灾期间油气长输企业的供应管理,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油气长输企业、能源开发在建项目地震灾情信息;指导长输管道企业、能源开发在建项目灾后救灾、生产恢复。 制定各类防震减灾规划,落实物资储备制度等。牵头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资金和物资;负责组织制定应急粮食储备计划和政策;负责争取国家防灾减灾建设的专项资金;负责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和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负责制定和协调落实抗震救灾物资储备计划。 |
12 |
市民政局 |
负责残疾人、特困人员、孤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灾后救助、临时安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品;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灾情收集、核定工作;国(境)外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登记管理、接收工作。 负责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等,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
13 |
市城管局 |
负责参加指导灾区抢修和维护市政设施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评估工作,并负责协调处理各种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险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抢修和维护市政排水设施。 负责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所属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14 |
市体育局 |
负责保障体育场馆内应急设施正常运行,重大体育活动遇到震情的监测、应急疏散等应急工作。负责体育场馆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建设,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
15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组织、协调运力,及时为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及时转移提供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城市道路和交通公路、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评估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各种桥梁、道路险情;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企业受灾影响导致突发情况的管控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公路设施,协调抢修损毁的货运设施;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组织修复铁路、机场等交通要道。 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地震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统一指挥调度;负责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16 |
市财政局 |
负责做好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下拨,确保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其使用;负责向上级财政申请有关抗震救灾的经费;做好救灾资金、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安排落实灾后恢复生产有关资金和物资。 负责承担震后重建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物资、装备储备网络体系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征用共享信息体系。 |
17 |
市教育局 |
负责地震灾害发生时组织在校师生安全疏散;负责组织协调受灾旗县区在校师生转移和临时安置,开展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负责震后复课工作;负责全市幼儿园及各类学校校舍和附属设施、体育中心等场所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按组织分工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
18 |
市市场监管局 |
负责市场监管,维护灾区市场稳定;对因地震灾害引发的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依法进行干预和制止,确保价格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做好灾区药品及其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灾区药品、器械、食品安全。 负责督促、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特种设备隐患排查,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安全使用;负责国内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 |
19 |
市工信局 |
负责指导协调通信企业做好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指导制定工业恢复生产方案和工业生产自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隐患的排查和监管。指导有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应急保障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电力等能源企业地震灾情信息;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
20 |
市司法局 |
负责受灾区强制隔离戒毒所、社区矫正机构等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负责相关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21 |
市自然资源局 |
负责指导灾区和相关职责单位做好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工作,加强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次生地质灾害;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及时制定安置用地相关政策,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容易发生区域的监测、预警;组织协调灾区,负责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负责承担地震引起地质灾害的地理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灾后城区重建规划;负责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22 |
市生态环境局 |
负责组织灾区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与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有效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配合受灾旗县区对冶金、有色、化工、矿山、燃气、民用品爆炸品等企业进行危险源检查。 |
23 |
市水务局 |
负责组织协调水情、汛情监测,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隐患的排查,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为处理险情提供技术保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和供水工程设施抢修维护工作,负责协调城市供水系统恢复正常运行,积极协调、保障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负责建设专业抢险队伍。 |
24 |
市卫健委 |
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收治入院、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调查与处理,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性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与心理救助;负责协调市外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外医疗救护队伍在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负责上报伤亡及疫情情况。 负责制定并实施灾后卫生防疫方案;加强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建设。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 |
25 |
市商务局 |
负责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负责核实商贸企业受损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受损商贸企业制订恢复经营方案;组织协调成品油流通企业负责震后辖区成品油供应,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恢复经营。 负责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备品存储制度,制定地震应急救援生活必需品存储、调拨体系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肉类等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 |
26 |
市人社局 |
负责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两至三名行业专家,建立专家库,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人员组成专家组。 |
27 |
市农牧局 |
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地震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动物疫情调查报告工作;负责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统计、审核,组织协调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 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28 |
市文旅广电局 |
负责协调灾区在包游客的转移安置;协助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在包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旅游企业、单位做好游客的疏散安置工作;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
29 |
市国资委 |
负责协助相关单位抗震救灾,合理分配、调度所监管企业应急救援资源;冬季地震时,组织热力公司抢修供暖设施,保障供热正常;调度指挥公交集团公司保障公共交通秩序。 负责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恢复生产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次生灾害;协助调查评估所监管企业受灾情况。 |
30 |
市林草局 |
负责配合协调抗震救灾抢险的木材供应;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和草原地震灾害情况。 |
31 |
市国动办 |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利用国防动员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
32 |
市政府外事办 |
负责协调处理在本市居住或临时逗留的外国人及港、澳人员在灾后的管理;协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国(境)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协助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包手续,及时向上级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
33 |
市气象局 |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预报,向市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
34 |
市供销社 |
负责做好受灾旗县区农资、物资保障工作。 |
35 |
包头海关 |
负责入境救援物资的通关工作;协助市政府外事办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等工作。 |
36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三处 |
负责组织协调或参与因地震引发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派遣相关专业人员或队伍指导因地震引发的矿山事故生命搜救的技术工作。 |
37 |
市红十字会 |
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抗震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和资金;负责红十字志愿者队伍的管理与调配;组织力量参与灾后医疗救护;普及群众性、现场性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协助有关部门会同受灾旗县区,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协助救灾款物的发放;捐赠物资的收发。 |
38 |
市统计局 |
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牧业损毁情况进行统计。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内容 |
39 |
市审计局 |
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
40 |
包头供电公司 |
负责灾区的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负责专业抢险队伍建设。 |
41 |
呼铁局包头车站 |
负责查明涉灾铁路中断情况,负责组织协调铁路沿线路域范围内抢险工作和被毁铁路设施的修复;负责保障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铁路运输;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
42 |
包头机场公司 |
负责组织协调机场开展受损设施设备等抢修恢复工作;负责保障震后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航空运输;负责组织开展机场抢修维护等工作,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
43 |
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 |
负责完善手机网络传播体系,震后尽快恢复本企业受损毁的通信设施,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保障抢险救灾的通信联络系统正常。 |
44 |
中国石油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石油分公司 |
负责油气储存和管线等设施的抢险和紧急处置,控制次生灾害;负责震后辖区内的汽、柴油等成品油的供应。负责本单位生产和存储危化品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防止出现次生灾害;负责建设本行业的抢险救灾队伍。 |
45 |
包头金融监管分局 |
负责组织协调保险公司对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
46 |
团市委 |
负责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应急志愿服务,引导青年志愿者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困难群体的临时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
47 |
市属国有企业 |
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做好本企业震后应急救援工作,安全隐患排查处置,配合市指挥部做好重点区域地震灾害的抢险、次生灾害防范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
注:1.各部门除上述职责外,负责组织本系统及主管行业的地震应急预防与处置工作;
2.其他非成员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责。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情处置工作组工作职责
序号 |
组名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内容 |
1 |
综合 协调组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市指挥部运转、工作开展和服务保障;负责地震监测、灾区环境监测、灾区气象监测、地质灾害容易发生区域的监测预警;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的指示和部署;承担会议组织、调研检查、联络协调、督察落实、制发各类文件简报、收集汇总报送信息材料,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编写大事记、建立工作日志,保密等工作;负责专家组协调联络;协调对接部队、武警、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及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2 |
灾情损 失收集 评估组 |
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地震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广电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政府外事办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灾情损失和评估工作,负责收集灾区基层受灾情况及危化品、矿山企业的灾情;统计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灾情;统计、调查工业企业灾情;统计民政系统、交通系统内灾情;统计水利工程、学校、医院灾情;统计广电、旅游设施及文物灾情;统计商贸企业、农业牧区灾情;统计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地震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情况;统计林业与草原灾情;收集在灾区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受灾情况;汇总全市灾情,起草灾情报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和灾损统计工作,并对灾区各类建筑物、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
序号 |
组名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内容 |
3 |
抢险 救援组 |
包头军分区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包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力量调度方案,汇总、报告抢险救援情况;承担以消防及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地震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防范生产类企业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目标物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管控措施进行监督;负责统一管理和调度地震救援队伍;帮助转移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抢救国家重要物资,协助抢险救灾现场秩序维护;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4 |
医疗 防疫组 |
市卫健委牵头,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牧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武警包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拟定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应对措施,制定救治和防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临时医疗点设置、殡葬管理等工作;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区饮用水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防范和控制灾区各种传染性疫病的爆发流行;统筹指挥、调度医疗救助队伍;必要时,提出伤员向外转移救治建议及方案,并负责组织对接落实;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汇总、报告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5 |
基础设施保障组 |
市住建局和市工信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文旅广电局、中国移动包头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包头分公司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全市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系统抢险和应急运转;尽快恢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6 |
群众生活保障组 |
灾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国动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供销社、武警包头支队、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和市应急管理局组成。 |
负责部署落实各项生活保障措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组织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监控灾区物价和供给,稳定灾区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必要时组织群众跨区域向外转移,保障群众生命安全;负责社会动员和志愿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督促、负责组织协调受灾旗县区政府做好救灾和生活物资的仓储、调拨和分发;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序号 |
组名 |
成员单位 |
主要职责内容 |
7 |
交通 保障组 |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包头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包头机场公司、呼铁局包头车站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组织实施道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的抢修与维护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负责与铁路、民航等系统对接,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人员的紧急转移;负责对基础交通设施的震后安全评估;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8 |
社会 治安组 |
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武警包头支队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9 |
宣传与 外事组 |
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外事办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文旅广电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包头海关等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组成。 |
负责抗震救灾的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网络舆情监控、舆情应对、科普宣传、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恢复等工作;负责协调在包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的抗震救灾、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及时汇报相关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
附件3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应急响应初判标准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工作主体 |
|
人员死亡(含失踪) N(单位:人) |
地震烈度 (本行政区内) |
震级 (本行政区内)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N≥300 |
≥Ⅸ |
人口较密集地区 M≥7.0级 |
一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50≤N<300 |
Ⅶ~Ⅷ |
人口较密集地区 6.0≤M<6.9 |
||
较大地震灾害 |
10≤N<50 |
Ⅴ~Ⅶ |
人口较密集地区 5.5≤M<6.4 人口密集地区 5.0≤M<5.9 |
二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N<10 |
Ⅳ~Ⅴ |
人口较密集地区 3.5≤M<4.9 |
三级 |
旗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说明:1.应急响应初判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2.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附件4
震后应急响应行动清单
响应阶段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或工作组 |
震情速报 |
震后15分钟市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和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
市地震局 |
向社会及时公开发布震情信息。 |
||
灾情收集 |
灾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灾情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全市灾情,起草灾情报告,报市指挥部。 |
灾情损失收集评估组 |
信息报送 |
迅速将震情和了解到的灾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指挥部提出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建议。 |
市应急管理局 |
先期处置 |
按照“远端分流、近端控制、中心管制”的原则,对通往震区的道路进行管控,发布交通管控公告,第一时间保障抗震救灾指挥人员、搜救队伍、医疗队伍以及交通、电力、通信抢修队伍等通行。 |
市公安局 |
集结震区及周边地区救援力量迅速投入人员搜救;调动非震区部队、武警、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准备支援。 |
包头军分区 武警包头支队 市消防救援支队 |
|
收集震区人员伤亡、房屋倒塌、转移人员等灾情信息报市人民政府,通知驻地部队、综合性救援队伍、生命线工程救援队伍、包头地震专业救援队伍等做好救援准备。 |
市应急管理局 |
|
集结包头医疗救援队伍,调拨和安排震区及周边地区医疗资源与力量,迅速开展医疗应急处置和伤员抢救工作。 |
市卫健委 |
|
集结专业救援力量和工程机械,抢通保通道路,采取必要交通措施,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
市交通运输局 |
|
响应阶段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或工作组 |
先期处置 |
组织震区供电抢修力量恢复供电;调动本级供电抢修队伍和邻近地区抢修力量快速支援;快速向震区调运供电保障专用车辆、发电机等为指挥部集中办公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被压埋群众营救场所等提供临时电力保障。 |
包头供电公司 |
集结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专业应急队伍尽快恢复通信;派出应急通信保障车前往震区为指挥部集中办公场所、医疗救治场所、被压埋群众营救场所提供通信保障。 |
市工信局 |
|
迅速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震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优先保障抢险指挥人员、抢险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运输。 |
包头机场公司 |
|
集结专业队伍,对震区水库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
市水务局 |
|
应急响应启动 |
市指挥部根据初判指标启动应急响应,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
市指挥部 |
市指挥部紧急召开会议,决策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
||
依据灾害程度,确定应急对策,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理情况报告自治区政府。 |
||
市指挥部确定灾情处置工作组和工作组负责人,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
||
灾情处置 |
宣传与外事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和地震避险与自救互救科普宣传。 |
宣传与外事组 |
综合协调组收集整理灾情和各类灾害隐患信息。 |
综合协调组 |
|
社会治安组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 |
社会治安组 |
|
基础设施保障组采取应急通讯保障措施。 |
基础设施保障组 |
|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响应,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 |
||
对灾区范围、受灾程度、人员伤亡、房屋毁损、道路交通、次生灾害等情况进行汇总,将信息上报市指挥部。 |
综合协调组 |
|
综合协调组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 |
||
必要时协调外部救援力量和志愿者救援力量对重灾区进行支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
||
响应阶段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或工作组 |
灾情处置 |
市指挥部成立受灾区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 |
市指挥部 |
抢险救援组牵头,基础设施保障组配合,调集有关人员和抢险设备、物资,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进行支援。 |
抢险救援组 基础设施保障组 |
|
抢险救援组了解并分析次生灾害情况,采取先期排险措施。 |
||
医疗防疫组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
医疗防疫组 |
|
交通运输组组织抢修道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
交通运输组 |
|
社会治安组视情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
社会治安组 |
|
对余震趋势作出初步判定;根据收集到的灾情,对灾区灾情做进一步分析,研判受灾程度、人员伤亡、房屋毁损、道路交通、次生灾害等情况。 |
综合协调组 |
|
根据受灾情况向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作出人员救援、受灾群众安置、卫生防疫、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实行交通管制等全面工作部署。 |
市指挥部 |
|
进一步了解山体崩塌、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情况,制定相应排险措施。 |
抢险救援组 |
|
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受次生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 |
群众生活保障组 |
|
基础设施保障组对生命线工程进行抢险。 |
基础设施保障组 |
|
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向公众告知地震初步情况、抗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动员社会力量有序投入抗震救灾;随着抗震救灾深入开展,视情况发布相关公告。 |
宣传与外事组 |
|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委宣传部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负责组织协调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救灾行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团市委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投身抗震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献血等活动,负责组织协调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抗震救灾。 |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 市委宣传部 团市委 市红十字会 |
|
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应急抢险,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
综合协调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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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保障组建立生命救援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道路畅通。 |
交通保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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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生活保障组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到临时避难场所,提供水、食物等援助。 |
群众生活保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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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阶段 |
主要内容 |
责任单位或工作组 |
灾情处置 |
医疗防疫组将需要特殊救治的伤员转移到合适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受灾群众临时避难场所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社会治安组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
社会治安组 |
|
综合协调组协调陆续到达灾区的救援队伍开展生命救援行动。 |
综合协调组 |
|
抢险救援组排查次生灾害并进行排险。 |
抢险救援组 |
|
基础设施保障组加强后勤支援,保障救灾物资供应。 |
基础设施保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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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疫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妥善处置,陆续开展伤员转运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
宣传与外事组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灾害损失、救灾行动等情况。 |
宣传与外事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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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协调组对灾情进行较为详尽的评估,初步确定灾区近期恢复所需外部资源。 |
综合协调组 |
|
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对受灾群众进行临时安置,组织安排心理疏导。 |
群众生活保障组 医疗防疫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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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疫组做好重大流行性疾病的防控。 |
医疗防疫组 |
|
进一步排查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隐患并进行处置。 |
抢险救援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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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援组对重点区域进行专业搜救。 |
抢险救援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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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疫组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伤员的接收、救治和转移工作。 |
医疗防疫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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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生活保障组对临时安置点进行检查,确保受灾群众基本需求。 |
群众生活保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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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与外事组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告生命救援和次生灾害排除及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
宣传与外事组 |
|
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由应急救灾向持续救灾过渡,直至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 |
市指挥部 |
|
应急结束 |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震后应急结束。 |
市指挥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