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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名  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文  号: 包府办发〔2024〕72号
索 引 号: 011536003001/2024-00063
发布日期: 2024-07-16 14:14
成文日期: 2024-07-15 14:44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资料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16 14:14 文件下载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所列单位可以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结合机构改革和管理实际,及时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三、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包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市级清单管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包府办发〔2020〕41号)同时废止。

202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包头市教育局

(五)包头市科学技术局

(六)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包头市招商投资促进局

(八)包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九)包头市公安局

(十)包头市民政局

(十一)包头市司法局

(十二)包头市财政局

(十三)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包头市自然资源局

(十五)包头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七)包头市交通运输局

(十八)包头市水务局

(十九)包头市农牧局

(二十)包头市商务局

(二十一)包头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二十二)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十三)包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十四)包头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五)包头市审计局

(二十六)包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二十七)包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十八)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九)包头市体育局

(三十)包头市统计局

(三十一)包头市林业和草原局

(三十二)包头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三十三)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三十四)包头市信访局

(三十五)包头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三十六)包头市城市管理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组织

(一)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包头市地震局

三、其他市级部门

(一)包头市公务员局

(二)包头市档案局

(三)包头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四)包头市宗教事务局

政策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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