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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我市化工行业安全和发展需求,强化重点化工企业监控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内工信化工函〔2023〕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是指事实存在处于自治区已认定的化工园区之外,规模相对较大、经济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设施及生产体系较为完善、搬迁难度大、拥有较为成熟延伸产业链规划项目并经所在地旗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已建成投产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由市工信局、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共同推进认定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不改变各职能部门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工作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企业厂区距离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等有关要求。
(二)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三)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等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按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危险废物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
(四)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五)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企业能耗水平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要求。
(六)企业消防供水、消防设施、供电系统、废水处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固体废弃物等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七)企业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企业在役化工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八)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九)企业应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地。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十)已认定有1个化工园区的旗县区,其辖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再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从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数字化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评价。企业满足《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估认定标准》(详见附件)中一级指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总评分在7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综合认定”原则。
第七条 企业申请。符合《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估认定标准》的化工生产企业,向所在地旗县区政府提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属地审核。企业所在地旗县区政府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标准要求的企业,旗县区政府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转送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九条 市级审核。由市工信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由各部门结合职能提出意见。可采取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并出具专家审核或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审核公示。市工信局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并在市工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报批及备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告,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或近三年)企业财务报告。
(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或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四)企业土地使用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书。
(五)企业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材料。
(六)企业具有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规划的发展规划。
(七)企业厂区距离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证明材料。
(八)企业已投产项目的审批手续(项目核准备案、能评、环评、安评及其他需要办理的前期手续批复文件等)。
(九)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属地管理,旗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的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县级各职能部门要对重点监控点内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形成文字材料报送市级有关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和服务,持续提升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企业可按照化工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厂区内或紧邻厂区新建、改扩建现有装备同类产品、产业链延链补链、循环经济利用、安全环保节能项目,但原则上不能新建上游产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现有基础上不再增加,确有必要新增的,应按要求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等量或者倍量替代。化工园区(集中区)外未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维持现状,不得改扩建(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并积极引导其搬迁至已认定的化工园区。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其控股并与化工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满足认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纳入化工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依法依规在本厂区内对现有生产装备、产品进行改扩建。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对辖区内化工重点监控点加强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化工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因产业政策、规划调整等条件变化不宜继续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取消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化工重点监控点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每三年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鼓励化工重点监控点向认定化工园区转移发展,补强园区产业链条,优化园区产业生态,带动提升园区发展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估认定标准
附件
包头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估认定标准
项目 |
评价 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评分部门 |
一、基本要求 |
1.企业 布局 |
一票否决 |
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满足安全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企业厂区距离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距离符合外部安全等有关要求。 |
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区国土空间规划。 |
市自然 资源局 |
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区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要求。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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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企业所在旗县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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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厂址满足安全控制线要求,企业厂区距离黄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外侧距离大于1000米,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等有关要求。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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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续 齐全 |
立项、用地、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施工、消防、特种设备管理等法定手续齐全有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其它建设工程消防备案。企业能耗水平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相关要求。 |
企业项目立项手续齐全。 |
市发改委、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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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安全生产手续齐全。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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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环境保护手续齐全。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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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项目用地规划手续齐全。 |
市自然 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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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
3.产业 政策 |
一票否决 |
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
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
市发改委、工信局 |
4.规模 效益 |
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
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25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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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环保事故 |
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不存在非法取水问题。 |
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消防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
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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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自治区挂牌督办,不存在环保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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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手续完善。 |
市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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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物治理 |
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等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按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危险废物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 |
企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废水、废气等实现达标排放。企业按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危险废物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达标。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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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
7.应急 建设 |
企业应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地。 |
企业应通过自建、共建依托社会力量等方式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医疗、消防、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场地。 |
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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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否则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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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设施 (24分) |
1.消防 供水 |
4 |
企业消防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废水处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固体废弃物等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企业建设满足要求的消防供水及消火栓系统,并通过消防验收。得4分。 |
市住建局 |
2.供电 系统 |
4 |
企业根据需要配备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系统。得4分。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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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 设施 |
4 |
企业消防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要求,通过消防验收。得4分。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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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水 处理 |
4 |
企业消防供水、供电系统、消防设施、废水处理、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固体废弃物等基础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
采取事故池排水防扩散、出厂拦截措施。得1分。 采取清净下水隔离措施。得1分。 采取雨水隔离措施。得1分。 采取生产废水隔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初期雨水收集后纳入水处理系统。得1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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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化品停车场 |
4 |
根据要求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得2分。 建立了危险品运输专用道路或专用车道、限时限速明显标识。得2分。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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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渗漏设计 |
4 |
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所满足相应标准建设要求。得4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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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 (38分) |
1.人员 配备 |
4 |
企业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企业现有生产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
企业按照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得1分。 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得2分。 企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得1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2.安全 管理 |
3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级。得1分; 二级。得2分; 一级。得3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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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机制,并定期开展考核、奖惩。得2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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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 许可 |
2 |
企业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企业现有生产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
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证。得2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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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质 安全 |
4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运设施已开展HAZOP分析和SIL定级,按要求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得4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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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和全流程自动化改造。得2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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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 (38分) |
5.风险 管控 |
4 |
企业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及人员,具备安全、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企业现有生产装置经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或完成安全设计诊断,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完备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及平台,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 |
涉重大危险源企业落实包保责任制。得2分。实现在线监测预警。得2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3 |
企业对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实现全过程管理。得3分。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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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企业服务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取得准运证、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得2分。 |
市交通 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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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急 能力 |
4 |
企业按要求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得2分。企业按要求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得2分。 |
市应急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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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消防设施经属地消防部门检查,完好有效。得4分。 |
市消防 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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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得4分。 |
市消防 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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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 (20分) |
1.应急 预案 |
4 |
企业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或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实现与生态环境局联网传输,厂区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有效运行。 |
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得2分。 组织演练。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2.监控 设备 |
4 |
企业按要求安装废气、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传输。得4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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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废贮存设施 |
2 |
建有满足要求的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场所)。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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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危险废物贮存 设施 |
2 |
建有满足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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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 (20分) |
5.安全 分类 |
2 |
企业按照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或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备实现与生态环境局联网传输,厂区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有效运行。 |
工业固体废物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6.废气污染治理 |
2 |
厂内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有效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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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废物 处置 |
2 |
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或委托处置率100%。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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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废水污染防治 |
2 |
企业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得2分。 |
市生态 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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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绿色发展 (14分) |
1..绿色制造示范 单位 |
6 |
积极创建国家、自治区绿色工厂、行业节水型企业等。 |
企业入选国家级绿色工厂。得3分;入选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得2分。 企业入选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得3分;入选自治区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得2分。 |
市工信局 |
2.能源 管理 |
4 |
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行业先进值。得4分;达到行业准入值。得2分;达到限定值。得1分。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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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节水型企业 |
4 |
国家水效领跑者。得4分;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得2分。 |
市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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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数字化发展 (4分) |
智能化 改造 |
4 |
企业近两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有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物资联储联备等模块。 |
企业近两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得2分。 建有能耗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物资联储联备等信息系统或平台,每实现一种应用。得0.4分,最高得2分。 |
市工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