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4日,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包头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张强就“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进行新闻发布。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今天在这里召开发布会,是我市为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登记制度,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前而举行的一次会议,希望通过此次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周知我市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宜,从而保证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背景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是将分散在国土、房管、农牧、林业等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能整合到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办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市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情况
去年以来,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协调配合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准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建登记机构、人员划转到位
为加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市长为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动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统筹调度等工作机制。2015年11月,市编委批准在市国土资源局加挂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明确由各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木、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继续由原主管部门承担。其中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仍由市农牧业局负责,待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同时,下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承办主城区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现已完成人员划转、培训上岗工作。
(二)再造业务流程、规范登记簿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一是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厘请各部门业务界限,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权责明晰、无缝对接。确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登记事项为:8大类52小类的不动产权利登记类型。二是启用了国家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并对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表格制作了填写样表。
(三)统一信息平台、提高服务水平
统一的信息平台是提高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登记效率,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依法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的重要保障,是提供便捷的不动产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管理的要求,我市聘请技术单位共同研发了“包头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建设完成,开办后将投入运行。
(四)开展政策研究、指导登记业务
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有序开展,我们根据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的历史管理状况,组织专人,提前着手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拟定相关政策,以备及时解决。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研究制定了《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调查工作范围、作业流程及审查要点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指导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有序开展。
近期,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会同市编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农牧业局、市四区人民政府以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对不动产登记实施前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认真准备,目前已基本就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11月28日起,包头市主城区将正式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同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揭牌成立,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不动产登记范围
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区域为包头市主城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和稀土高新区。
(二)不动产登记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主城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发证等相关业务工作,九原区房管局原承担的房屋登记业务同时转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办证地点设置于市政务大厅(地址:九原区建华路电话:6862046)
东河区房管局产权所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原承担的房屋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驻人员负责审核、发证事宜。办证地点设置于东河区房管局产权所(地址:东河区新兴大街丙143号 电话:4122198;4133469)
包钢房产管理事业部受市不动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原承担的房屋登记业务的不动产登记受理工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派驻人员负责审核、发证事宜。办证地点设置于包钢房产管理事业部(地址:昆都仑区友谊大街南排道西 电话:2160133)
(三)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和权利类型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可办理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为土地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耕地、林地、草原等承包经营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不动产登记便民措施
为保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开展,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利民,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一是设立了咨询导引台和咨询电话;二是印制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业务告知单》;三是针对老、弱、病、残群众设立了绿色通道,针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大企业、大单位集中申请登记业务设立了大宗业务通道;四是制定了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了认真的准备。这些措施的制定,为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等提供了便利。
四、部门间业务衔接
不动产统一登记正式启动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统一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将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考虑到不动产登记业务初办,各部门间业务衔接需要磨合。为此,下一步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事宜,需与市不动产登记局进行对接沟通。
一是房屋所有权、林权、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与流转等职责仍由房管部门、林业部门、农牧业部门承担。为保证不动产交易与登记安全,房屋、土地、林权、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涉及查封等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事项的,经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人民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同时送达不动产登记部门和交易部门,即在送达不动产登记局的同时,送达房管局、林业局、农牧业局。
二是不动产登记开办后,原《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抵押权证将全部停发,金融部门在审批发放贷款时需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
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需了解权利人不动产信息时,需持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是按照市政府要求,房管、林业、农牧业、税务、司法以及金融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本着“积极合作、提高效率、服务群众”的原则,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重大事项共商机制,遇到难题,采取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商解决办法。
但由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的工作流程还有待进一步优化,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磨合,工作过程中,可能短时间会给办事群众带来不便,敬请社会各界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包容,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支持。为此,我们将根据工作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尽最大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