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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包头市公安局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月23日国务院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1997年修正本)施行日期:1996年2月1日)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颁布机构:国务院,施行时间:1998年3月6日)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具体实施机构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的给予立案,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         3、审查: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材料、人员等进行审查              
4、告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依法定程序执行。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