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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工业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资料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07 17:47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坚持“四水四定”原则,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水资〔2024〕249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供水和工业用水实际,制定《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工业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加强用水权监督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13条。

一、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推动用水权市场化配置交易,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全部通过用水权配置和交易方式取得用水权,用水权实行有偿取得。用水权配置和交易采取短期和长期结合方式,交易方式为5年、10年、长期(25年内)三种方式。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次工业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开展范围为城市供水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用水户和城市供水取水口直供工业用水户,包含城市供水画匠营子、东河区磴口、大青山水源工程等取水口所供工业用水户,现有工业用水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其他旗县区城镇供水工业用水参照探索推进。

三、全面规范城市供水工业用水。城市供水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用水户,要依法取得用水权,实施用水计划和定额双重管理。暂不具备办理取水手续条件但有短期用水需求的,可办理1年内短期水权,同步开展5年及以上用水权或再生水置换利用工作。根据项目水资源论证或用水合理性分析,结合企业用水实际合理确定用水量。新增项目用水未取得相关取用水手续的,城市供水单位不予供给投产用水。

四、规范水权交易方式。运用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水权交易平台,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包头市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水权转让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并签署交易协议。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应将交易协议或交易凭证提交至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权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

五、分类开展用水权交易。引导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遵循短期水权价格高于长期水权价格的原则,本期市内水权和已分配盟市间水权组合交易价格,由包头市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有限公司结合市内和盟市间水权转让、收储融资成本等因素测算确定。本期以外的其他用水权交易价格根据节水改造投资、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用水权交易价格以市场调节为主。

六、推进用水户水权交易。盘活闲置水权交易,取得用水权的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用水权。通过节水改造形成的稳定节余水量用水权可进行市场化交易,市、区两级政府或其授权的运营机构可以进行回购和收储。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推动已取得水权指标的企业加大节水改造和再生水置换利用,挖掘水权指标利用空间。

七、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严格落实《包头市再生水管理条例》,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要优先配置和置换利用再生水,严格限制配置常规水资源,推动冶金、电力、化工、晶硅光伏等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工业企业加大再生水利用和置换力度,压减常规水使用量。工业园区和用水企业要加快完善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统筹再生水与常规水协调供应,形成供给有力、保障安全的供水体系。

八、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用水户用水权限额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未取得用水权的不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权交易情况及时调整变更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严格落实包头市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九、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用水户应当完善计量监测措施,规范计量设施安装,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应当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对计量设施进行定期校准检定,为加强取用水管 理、推进用水权配置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

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通过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取得水权指标并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24〕36号)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十一、加强用水权市场监管。完善用水权交易监管机制,制定用水权交易资格确认、水量核准、资金监管、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大违规取用水执法力度,及时开展用水权交易水量核定、交易评估工作,对用水权交易水量真实性、交易程序规范性等进行跟踪检查,对未按期取得用水权、未办理取用水手续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十二、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节水改造,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同研究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担保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投融资支持。

十三、强化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以及市水务、工信、发改、市场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市水务集团、各城市供水单位等有关单位要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协调组织城市供水工业用水户积极配合开展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工作。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工作,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区域工业企业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宣传力度,强化用水权意识,充分调动用水户支持、参与用水权配置和交易的积极性。加强节约用水宣传,转变传统用水理念,营造推进用水权配置和交易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特点

《通知》的主要特点:

(一)实施范围明确:实施范围清晰明了,涉及城市供水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用水户和城市供水取水口直供工业用水户。

(二)交易方式明晰:交易方式为5年、10年、长期(25年内)三种方式,增加企业自主权,符合实际;交易平台可选择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水权交易平台;市水权收储交易公司是水权转让交易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三)交易流程具体: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交易协议,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工业用水权配置和交易工作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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