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 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 正文
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包头市本级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资料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10-03 16:18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24年5月15日,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内财综规〔2024〕12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此办法,包头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办法》要求,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缴库及退库、新旧政策衔接和监管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市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仍保持不变,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30%比例分成,旗县区不参与分成。市级登记权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市本级20%、旗县区级10%比例分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中央40%、自治区30%、旗县区级30%比例分成,市本级不参与分成。

三是明确《通知》自印发之日(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包头市本级与旗县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的通知》

 
打印 保存

上一条:视频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下一条:文字解读:《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