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完善的有关情况,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15年开始试编,于2017年依法编制,结合市直属国有企业的管理实际,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24〕21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将现行的《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包头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包府发〔2017〕36号)和已过期的《关于印发包头市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17〕82号)整合修订完善,在反复研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监督、附则九章,共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实施范围。明确纳入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是所有包头市本级国有一级企业。同时,由市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但未纳入其(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市国资运营集团财务性持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也视为一级企业,纳入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二)健全收益上交机制。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分类分档规则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明确市政府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可在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收取固定数额利润;规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分红行为,要求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
(三)改进收支管理。明确编制收入预算要根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合理测算,执行中要确保利润申报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上交收益;强化预算支出审核,坚持政策导向,资本性支出按程序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费用性支出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四)加强统筹衔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2号)的要求,明确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强化绩效管理。细化了市财政局和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的具体要求,强化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明确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