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12号)精神,2024年12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出台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和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4项生育支持措施。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年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我市生育支持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发放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给予育儿补贴5000元。
1.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包头市或一方户籍地为包头市,且出生子女户口为包头市户籍。
(2)符合条件的新出生二孩、三孩家庭在户籍地所在旗县区申领补贴。
(3)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与现配偶生育2个子女、3个子女,始终本着同一对夫妻为单位计算,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有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离异或丧偶家庭,给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实际照料子女的一方发放,如双方分别抚养并且照料,各领取一次性育儿补贴的50%。
(4)收养的子女不列入家庭子女数统计。
(5)第一胎为双胞胎家庭按照二孩家庭计算;第一胎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又生育了双胞胎,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为双胞胎,第二胎为双胞胎或三胞胎的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均可享受对应育儿补贴。
(6)第一胎为三胞胎或多胞胎家庭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第二胎为三胞胎的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均可享受对应育儿补贴。
(7)一对夫妻生育的第1个孩子死亡,再生育第2个孩子按照二孩家庭申领补贴,再生育第3个孩子按照三孩家庭申领补贴。
(8)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2.申报流程
(1)育儿补贴原则上以新出生二孩、三孩包头市户籍地为主,向孩子户籍地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夫妻离异、丧偶的,育儿补贴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育儿补贴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个人或家庭补贴对象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服务证明申请。到户籍地所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包头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领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政策的家庭,孩子出生后1年内未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
符合政策生育孩子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在包头市辖区内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的,每生每年补贴5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1.申请条件
(1)子女在辖区内托育机构或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
(2)子女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包头市户籍家庭不满3周岁婴幼儿。
(3)申领入托孩子家庭补贴的,在孩子户籍地申请补贴。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服务登记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包头市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3)入托家庭需提供子女入托年内各学期缴费凭证,入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
对于认定的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每生6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已在包头市辖区内编办、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经旗县级教育局批准办托的普惠托幼一体幼儿园。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法准入证明(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乡级初审后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2)需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认定资料、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位数量、托育机构建设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年内各学期入托缴费凭证,孩子入托时间不少于3个月。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贴资金用于托育机构运营方面支出。
(四)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
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1.申请条件
(1)已在包头市辖区内编办、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经旗县级教育局批准办托的普惠托幼一体幼儿园。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4)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荣誉证明。
(5)按荣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法准入证明(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获得示范机构的荣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2)需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认定资料、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位数量、托育机构建设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年内各学期入托缴费凭证。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贴资金用于托育机构运营方面支出。
二、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
(一)生育支持育儿补贴(个人或家庭申请补贴)
1.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
2.每年4月30日前,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家庭要注明情况,初审后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级审核。
3.每年5月31日前,苏木乡镇(街道)复审后报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
4.每年7月31日前,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填写各项个人家庭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5.每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后报市财政局。
(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机构申请补贴与奖补)
1.每年5月31日前,托育机构申报。
2.每年7月31日前,乡级初审后报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认,公示7天后,填写《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花名册》《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3.每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后报市财政局。
三、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咨询服务电话
昆都仑区 0472-5990364
青山区 0472-3616258
东河区 0472-4105189
九原区 0472-6939537
石拐区 0472-8728121
白云矿区 0472-8510010
土默特右旗 0472-8882465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0472-8422440
固阳县 0472-8114086
稀土高新区 0472-7107582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