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及依据
(一)修订必要性
2013年10月28日,包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包头市“政府质量奖 ”评审办法》。该办法公布以来,对激励我市企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追求卓越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有关条款和评审奖项安排,已不适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纲要》,深入推进我市质量强市建设,大力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管理创新,追求卓越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质量创新力和竞争力,有必要对《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予以修订。
(二)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了各相关单位意见,学习借鉴其他盟市先进经验做法,起草并完善了《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稿)》,形成送审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和其他盟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将《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办法》名称修订为《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八章31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申报及评审程序、激励措施、监督管理、推广与应用、附则。对《办法》内容主要做了如下修订:一是制定依据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二是将关于“包头市‘政府质量奖’”的表述修改为“包头市市长质量奖”。三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总则”中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的款项。四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有关个人奖项的内容,并将“企业”相关表述修改为“企事业单位”。五是将原评审办法中“包头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修改为“由包头市分管质量工作副市长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公室”修改为“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六是比照《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参照其他盟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删除了办法中有关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的表述,并规定由市政府质量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对评审工作规则进行制修订。七是根据实际对申报条件进行了优化,规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包头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有效运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具备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2年以上,质量效益突出,具有推广价值;近3年无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八是进一步细化了申报程序要求。九是将“奖金”有关表述修改为“质量工作资助资金”,增加了获奖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表述,并参考各盟市质量工作资助资金数额,在原20万元资助金基础上上调到50万元。增加了“再次获得同一奖项的单位,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的表述。十是进一步明确了获得奖励后的监督管理,增加了“推广与应用”章节,对获奖企事业单位积极向社会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履行社会责任,以及获奖称号的使用范围作了说明。
三、文件执行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文件执行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质量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等。
(二)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