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内政数字〔2024〕98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24〕19号)等规定,制定了《包头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5个部分,分为总则、规划和审批管理、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2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强调集约统建、共用共享,明确项目履行入库、申报计划、申报立项及项目审批等程序要求。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与合同管理,明确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职责,以及项目资金结余、调整相关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网信、保密、审计、财政、档案、密码管理、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章附则。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结合本地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了解释权和生效期。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