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2022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85号),要求各盟市从2023年开始,到2025年,逐步构建起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发展格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能力,推动实现社会共治,结合我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创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旗县(市、区)工作实际,同时征求10个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包头银保监分局、包头市保险行业协会,10个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地区(单位、部门)意见,收到意见2条,分别为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1条,形成全市实施意见(代拟稿),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
二、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七部分第二十三项: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第22条第71目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旗县(市、区)评价细则》第22条第69目: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22〕85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共四部分,分别为: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推动、公平竞争、多方共赢”的原则,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化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结合地区实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管理需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产品的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依法推进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市场提供丰富的保险险种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方案,提升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安全保障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从2023年开始,到2025年,构建起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发展格局。
第三部分:主要措施。包括完善保险制度、优化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模式、完善理赔机制、明确参保范围等5部分内容,从制定机制到投保企业予以明确。
第四部分:工作要求。强调了组织保障、风险管理、宣传培训等3个方面内容,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序推进。
政策文件: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