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并发布了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时取消“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优化 营商环境七条措施》《关于调整包头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打 造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压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时限的通知》《关于部分政务服务事项委托旗县区分局办理的 通知》等系列制度措施,全面实现生态环境局37项政务服务事项“应放尽放”,政务服务平台“应进必进”,审 批时限大幅压缩和“一窗”分类受理的目标。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未做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