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注重找准问题,针对性提出政策举措,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更加注重体现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公益属性。目前,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有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强化两类幼儿园的公益属性定位,明确对普惠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让收费标准更合理、幼儿家长可负担。二是更加注重引导公办幼儿园提升办学质量。目前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难以及时反映成本和供需变化。《通知》明确将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引导和激励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三是更加注重引导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合理收费。一些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过度逐利倾向,收费标准明显偏高。按照《学前教育法》要求,《通知》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监管,明确必要时可开展成本调查,引导其合理收费。四是更加注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一方面,当前全国托育服务总体供给仍然不足;另一方面,随着出生人口逐年下降,一些幼儿园新入园幼儿数量下降,有意愿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但按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收取保育费难以覆盖托育服务成本。为了更好激发幼儿园办托积极性,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知》明确幼儿园的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参考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成本差异等情况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