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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保障国家、自治区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9〕31号)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自治区、市委、市人大部署要求,对现行有效的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涉及贯彻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与自治区废止失效文件的衔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族政策以及涉及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营商环境领域等专项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包府发〔2017〕50号)等14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及建筑立面改造的通告》(包府发〔2011〕33号)等6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发〔2000〕29号)等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
四、《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损坏城市绿地设施赔偿标准和损坏城市绿地树木花草赔偿标准的通知》(包府发〔2005〕37号)等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进行修订。
上述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效期延长5年;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起草单位或现执行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未及时修订的,下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时,一律宣布失效。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的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并做出相应处理。
附件:1.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需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人民政府主办 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承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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