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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包头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保障包头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包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放飞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升空物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华北地区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包头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为包头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在包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放飞猎鹰,升放无人驾驶的无人机、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等行为。
三、在包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抓好辖区内违法违规放飞升空物体行为的管控工作;市住建局要抓好广场、公园等区域违法违规放飞升空物体行为的管控工作;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巡查工作。
四、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净空安全科普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宣传力度。
五、对包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放飞升空物体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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