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认 |
联系电话 | 3311545 |
办理地点 | 青山区富强路8号街坊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
申请条件 |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
办理材料 | 1、行政机关缴存住房公积金 (1)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2、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1)单位批准设立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企业、社会团体等缴存住房公积金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缴存 |
办理部门 |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承诺) |
决定部门 |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