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确认 |
联系电话 | 3311540、3311545 |
办理地点 | 青山区富强路8号街坊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
申请条件 |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
办理材料 | 1.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正式红头文件);2.《单位住房公积缴存比例调整表》或《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缓缴需提供);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5.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6.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批 |
办理部门 |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承诺) |
决定部门 |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